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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解读:开启我国信息网络立法进程(2)

周汉华说,《网络安全法》对其他主体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包括其他组织或个人。大家享受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同时要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在权利保障方面,周汉华特别提到,《网络安全法》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此次立法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多方面的创新,比如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被遗忘权。

他解释,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另外,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周汉华告诉记者,在过去,个人可以要求商家删除或更张自己的错误信息,而随着《网络安全法》实施后,若发现运营商没按约定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就可以要求对方删除。此前只有在构成侵权或违法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删掉。“我们基于过去的制度和借鉴国外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被遗忘权。”周汉华说,此次法律还规定,泄露个人信息的,要告知个人。

开启我国信息网络立法的进程

谈到《网络安全法》出台的意义,吴沈括表示,其作为我国新一代信息网络立法的首部立法成果,及时总结了网络安全领域的中国经验,为参我国与跨国对话合作、提高国际话语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对于后续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立法具有深刻的导向意义。

周汉华表示,《网络安全法》是整个国家安全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我国安全立法、维护国家根本利益、抵御各种风险等方面意义巨大。开启了我国信息网络立法的进程。

“过去,我们的信息网络立法也有,但层级、位阶较低,存在分散化、碎片化的情况。”周汉华回顾,2000年,国务院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至今实施已16年;2012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对涉网络犯罪的几个主要行为如何惩罚。《网络安全法》此次出台,奠定了整个信息网络立法的基础。

周汉华认为,《网络安全法》的成功立法经验,首先体现在顶层设计。“这次的国家安全立法和国家信息网络立法,都是在顶层设计的强力推动下进行的。”其次,完善国家信息网络立法规划,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原则,也遵循了互联网的发展规律。再次,打破了过去由部门立法的弊端,改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直接起草,更加超脱地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另外,从过程看,立法做到了公开透明。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三次审议稿,在网上都能找到。

“这部法律实现了从零到一的突破,但很多制度都还停留在零。”周汉华表示,我们要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相关条例,有关部门已开始启动。大量的配套规定、配合制度,要在这部法律正式实施前到位。不足七个月的过渡时间太短。

他举例,如法律引入了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要由国务院制定。关键信息技术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要进行安全审查。但如何审查?操作标准是什么?程序有哪些?

周汉华还提到,在此次立法中,数据本地化的要求首次写入法律。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怎样评估?这同样涉及制度安排。

周汉华表示,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立法只是走完第一步,后面有更大的挑战。

(原标题:网络安全法解读:开启我国信息网络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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