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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统一制式的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性质和房屋结构,不得进行违章搭建等。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确需安排2处办公用房的,涉及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省级领导报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市(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市(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抄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县级以下单位参照执行。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是指以保持办公用房原有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修复或者日常养护。

  大中修,是指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或者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包括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空调通风、电气、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分系统,以及办公区内道路、绿化等与办公用房发挥功能联系紧密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报上级部门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严禁超标准维修、豪华装修。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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