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检测|网络安全服务|网络安全扫描-香港墨客投资移动版

主页 > 业界资讯 > 网络花边资讯娱乐

曾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风险与监管(2)

  《办法》明确指出,有两类情况不属于该办法监管范畴,其一是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其二是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为质押物,全流程线上为借款人放贷。该项规则排除了带有线下尽调和要求质押物的线上信贷业务,将监管视野聚焦到了纯线上业务。对于部分直销银行产品,有些采用P2P模式匹配客户资金与需求方的业务,目前看与《办法》定义并不违背,也将受本文件监管。同时《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要遵循小额、分散的基本原则,即单户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应不超过30万元,单户企业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0万,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这将会对现有产品的产品形态产生一定影响,新规如获通过,产品设计额度和期限将面临调整问题。

  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是互联网贷款最主要的特点,在目标客户框定、产品精准营销、客户额度审批等贷款产品核心处理流程中,都充分融入了大数据分析应用,通过对银行自身数据及与合作伙伴数据的整合分析,实现客户贷款需求的精准营销、精准授信和快捷业务办理。《办法》要求银行应要求数据合作方提供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满足身份验证、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等要求的有效风险数据,包括客户原始信息数据等。银行不得仅根据数据合作方提供的数据直接作出授信决策,变相让渡贷款风险管理职责。目前来看,大多数银行的联合贷款业务满足该项要求。

  在授信与风控方面,《办法》要求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信用评分放贷。目前,在绝大多数联合放贷业务中,商业银行在形式上都保留了授信审批与风控权限,基本符合本条规定。当然,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因对少数机构技术能力的信任,银行端风控有名无实的情况。长期而言,这不利于银行自身能力的提升,而这,或许是监管者最为担心的问题之一。

  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出台,还有至少有两项规定的影响可能较大。其一,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目前有几家互联网民营银行没有物理网点,主要依托互联网向全国发放贷款,这种业务模式是否也要受到本条限制,目前还不太确定。其二,联合放贷额度限制,要求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目前,一些银行与其他机构开展联合放贷时,仅充当资金供给方这一角色,在风控、管理等流程中均不参与,所有风险由合作方承担。如该条新规落地,将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这种只提供资金获利、不承担放贷风险的行为,防止互联网贷款业务野蛮扩张。总之,《办法》一旦落地,现有的存量业务将或多或少受到限制,不合规的业务面临退出,一些机构联合放贷比例较为激进的还可能面临大规模增资要求。由于互联网贷款允许的创新尺度始终由监管部门把握,为存量管理和未来发展增加了政策不确定性。

  三、互联网贷款监管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总体上看,由于银行在我国金融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其互联网贷款业务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已经受到更强的监管,潜在风险在合理范围。但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和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迭代,也给监管者提出新的挑战,需要及时跟踪研究,并适时完善监管制度。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应该平衡好稳定与创新的关系。《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出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一直在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银行和其他平台、机构相互合作,拓展渠道、打通场景的同时,也会带来潜在风险,监管者要在鼓励创新与金融稳定之间做出权衡,其目的应该是保证行业的健康成长、拓宽行业的发展空间,同时还要着力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避免金融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