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8起公交司乘冲突事件 争执、殴打近七成致车辆失控(2)
时间:2018-11-09 09: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公交车行至凯里市加工厂公交站台停靠后,吴某到站尚未下车,杨某关闭车门继续前行,吴某遂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载有十余人的10路公交车失控冲上人行道。杨某紧急制动,造成乘客杨某之子杨某某碰撞座位护栏受伤。 法院判决:今年3月14日,凯里市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打电话错过下车拽倒司机 公交车连撞灯杆灯箱护墩 陈某,男,42岁,初中文化。 2017年5月1日,陈某乘坐自安徽省濉溪县前往淮北市相山区方向的公交车。当公交车驶离花鸟市场站台时,陈某因接打电话错过在该站下车,遂要求司机卢某停车,卢某以公司规定不到站点不能停车为由予以拒绝并继续驾车行驶,期间二人不顾乘客劝阻,相互进行言语攻击。当公交车经濉溪路和海宫路交叉口继续向北行驶时,陈某对驾驶员卢某进行拉(拽),致卢某从驾驶座位上离开并倒地,公交车失控,偏离至濉溪路西侧人行道,相继撞击路边路灯杆、路标灯箱、电线杆护墩后停下,驾驶员卢某和车内乘客曹某、房某等人受伤,公交车前部和车体左侧受损。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今年2月28日,安徽省淮北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乘客扰乱公交车正常运营非偶然现象 应增加犯罪成本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说,这些案件反映出在当前我国社会,乘客扰乱公交车正常运营秩序绝非偶然现象,公交车运营管理不规范,民众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淡薄是根源。 “乘客在投币那一刻起便与公交车运输管理公司订立了客运合同,公交车运营方负有按时送达乘客并保障其人身、财产权益的合同义务。”王浩公说,如个别乘客以自身的特殊理由干扰公交车安全运行秩序,视其他乘客利益与公共利益于不顾,不仅是不知法,更是个人道德观、价值体系的缺失与扭曲。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导致重大事故应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王浩公说,这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它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因此必须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等价值性,只要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处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交通肇事罪则是一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为确保罪行相适应原则,多数扰乱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公共交通的职能、乘客多样性在某种程度上滋生了矛盾及潜在风险。”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建议,一方面需加强司机的培训,为乘客提供安全的驾驶环境,另一方面应增加乘客的公共意识素养,惩处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对于情节恶劣的人员,应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予以明确,增加犯罪成本,从而约束行为人。 相关新闻 《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下月施行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 公安机关可追责 为维护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规范公共交通运营,《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生效施行,条例对驾驶员、乘务员及乘客在公共汽车运行过程中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范及相应责任承担。乘客在公交车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的;(二)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公共汽车的;(三)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四)擅自操作车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的;(五)其他扰乱乘车秩序、危害人身安全和车辆运营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对其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华商报记者 宁军 >>评论侵扰公交司机打击力度必须加大 杨鹏 考虑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尚未涵盖所有司法文书,因而,今年以来裁决的殴打、撕扯公交司机的案件可能远多于已经上网公开的28起。而从梳理相关案例中可见,争执、殴打等行为造成的车辆失控,都或大或小导致交通事故。而这些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故,从公共安全角度来说,着实让人胆寒。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