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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河北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报记者 李振云报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印发后,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许勤作出指示批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制定《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中央规定基础上,坚持继承创新、量化可操作原则,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任务进行了细化,提出了量化的具体要求,确保可操作、能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

《实施细则》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级及以下各级党委书记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主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细化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职责。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明确各类功能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明确港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实施细则》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问责情形。一是对存在地域性、行业(领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二是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存在应予问责情形的责任人员,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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