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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沈括: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与风险防控新思维(2)

就国家网信部门而言,从侧重指向在线内容的垂直规范,到侧重指向技术要素的特别规范,再到侧重指向组织管理的专项规范,一系列制度共同为个人信息的有效治理做出了顺应新技术快速演进的机制化、常态化应对方案。

就中央最高司法机关而言,尤其具有指引性实践价值的司法解释包括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毋庸置疑,随着国家网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等持续推进涉及个人信息治理的其他规范体系的建设,个人信息治理规则的实践指引水平日益提升,为相关风险防控工作的科学合理开展提供了更多的操作性依据。

以备受瞩目的2017年“两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司法解释为例,其作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里程碑,构成了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机制配套,深刻体现了两者内在的逻辑互动。

该《解释》以共计13条的篇幅对于当下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重点焦点问题作出了系统而有力的回应,其中若干基本问题具有高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既建构了个人信息的范围等核心问题的系统化设计,也提供了单位主体刑事风险管理机制的图谱指南,与网络安全法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制度规则有着高度的逻辑衔接,有助于各类主体在网络安全法一般制度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设计与公民个人信息提供、购买、收受以及交换等行为相关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刑事法律底线内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开展业务活动。

由此,对我们的重要启示是,当下各种新型的网络业务模式造就了新的数据流转样态,与此相伴,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另一趋势表现为紧密围绕数据流转全生命周期的流程式动态保护。不难发现,现阶段多层次法律规范为个人信息的流转提供了一系列实在法依据,涵盖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条件、个人信息的保存要求、个人信息的使用披露以及分享提供规则等等。

作为结语,应当指出的是,基于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安排,党和国家不仅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层面,而且在民众福祉、权利保障乃至国家主权的高度考量个人信息治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不仅重视事后的依法惩处,而且重视事前与事中的预先防范;不仅注重国内制度架构的完善,而且注重国际规范体系的建设。

在今日中国,谈及个人信息治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有着更为丰富的社会内涵和更为深刻的政策底蕴。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