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全文发布)(2)
时间:2018-11-08 09: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等车辆购置更新时,应当以采购新能源汽车为主。 第十四条 省直机关配备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市(州)及以下党政机关配备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市(州)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管理,无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批文,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互联互通,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特殊情况下应急公务交通保障预案,确保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车辆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租赁车辆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租用超标车或者豪华品牌汽车。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是特殊的国有资产,未按程序报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改变公务用车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省、市(州)、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