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市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理解有误(2)
时间:2018-11-07 02: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表示,对网络支付业务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是央行与业界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央行与业界已经互动3年了,目前对账户功能划分和实行额度管理也是属于进一步的共识,但在具体功能划分和具体额度限制方面,业界不同机构之间就有分歧,还需做进一步的沟通和论证。网上流传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央行和一些支付机构之间进行点对点沟通的最近工作底稿,可以肯定地说,这个办法的重心不在具体额度设定上,而是在业务及流程的各类风险控制上。 “互联网金融是为大众服务的,我们认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沟通同等重要。将来在央行和支付机构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管理办法》还将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果消费者认为账户功能和具体额度设置不合理,无论是过松还是过紧,均要对相关条款作相应的调整。总之,一定要在监管部门、支付机构、消费者三方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最终出台《管理办法》。”刘士余说。 网上流传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折射出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定位的思考。“《管理办法》中的‘转账’是指没有任何交易背景的个人汇款而非买余额宝等行为。对这种‘转账’业务的限制,可能是监管部门想尽量减少弱实名的支付账户间的划转,并非限制个人消费购物。简单说,就是你可以将第三方支付作为通道进行支付,但不希望你把银行的钱充到第三方支付账户里去,然后再在这些支付账户里划转。”仁和智本资产管理集团合伙人陈宇说,由于网络支付是“弱实名”,因此从反洗钱等角度出发,央行应当将没有交易背景的大额汇款引导到“强实名”的商业银行中去进行。事实上,世界各国都严格监管大额支付行为,国外的标准还高于中国。 陈宇认为,第三方支付应当回归其设立的初衷,即作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立足小额支付。“当初给第三方支付颁发牌照是因为它更多是一种通道型支付。所谓通道型支付,就是立足商品交易,帮助资金更好地流转,而不是截留资金或是资金对资金的纯粹划转。” ●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理念、方向、政策没变 既然是创新,就肯定有失误和风险。我们既要包容失误,同时也要防范风险 “央行暂停虚拟信用卡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如今线下实体信用卡监管标准相对严格,如果虚拟信用卡适用条件宽松,借助互联网企业积累的数亿支付用户,发行虚拟信用卡的银行就会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引起竞争格局突变和相关利益调整。作为金融主管部门,央行理应维护公平的市场规则和秩序,对违反原有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在美国,如果有金融机构擅自突破已有监管规则,不仅相关行为会被叫停,而且还会受到重罚。”黄震说,至于二维码(条码)支付,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风险苗头,屡有用户投诉,央行等金融主管部门理应及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句话,央行不是为了所谓银联、银行的利益而出台、酝酿新政策。作为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更多考虑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及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黄震说。 这些新政策也不代表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应当说,央行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理念、方向、政策没有改变,互联网金融是包容性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应当给予支持,也应当占有相应的市场份额。”黄震说。 创新和风险总是相伴相生。央行认为,在积极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互联网金融蕴藏的风险,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属性和金融风险属性,应当通过适度监管的各项措施将潜在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促进以创新为动力的这一新型金融服务业态在可持续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互联网应用的大众化和金融服务的普惠功能提升已经呈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大趋势,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有失误和风险。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和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创新都应当受到尊重。我们既要包容失误,又要防范风险,坚持底线思维,才能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刘士余强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