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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5)

18.“互联网+”平安城市。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建设完善金盾工程,积极推动“警务云”等公安业务基础信息化建设。加强智慧城市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对重要信息系统和关键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提升智慧城市网络安全综合防控能力,实现网络安全与智慧城市建设深度融合。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云计算安全态势感知、安全事件预警预防及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深化部门间合作,基于大数据架构建设公共安全数据库群。强化信息资源高度共享、深度应用,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创新社会治安防控手段,开展社会公共安全领域大数据应用试点和物联网应用试点示范,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快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和应用工作,提高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密度和建设质量,创新立体化防控体系,扎实推进“平安山西”建设。(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完善“互联网+”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强化安全保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完善组织实施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将推进“互联网+”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互联网+”重大问题研究,加强“互联网+”与智慧城市、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规划的衔接,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市场发展机制,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在保障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建设。鼓励政府与企业、社会机构开展合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社会众包等多种方式,依托专业企业开展政府“互联网+”应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强化安全保障。建立健全“互联网+”安全支撑体系,积极采用安全可信产品和服务,网络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关键设备和技术逐步实现可控可替代。坚持信息系统建设与网络安全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水平。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网络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监测、通报预警和应急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同步预警机制,提高防范控制能力。(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营造良好环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全面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探索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着力优化政府服务。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大幅减少前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宽“互联网+”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调整完善不适应“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现行政策规定等,进一步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等执法力度,营造“互联网+”发展良好环境。(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与国家相对应的“互联网+”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工作的良好格局和强大合力。建立跨领域、跨行业的“互联网+”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强化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利用现有资金渠道,集中力量推动建设一批“互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加大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的力度,探索基于云计算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新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相关创新型企业的投资。(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加强职业技能人才实践培养,积极培育“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创新型人才。依托社会化教育资源,开展“互联网+”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整体认知和应用水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区域特色和分工,抓紧研究制订与国家及我省意见相衔接的区域性、行业性和专题性行动计划,积极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务实有序推进“互联网+”行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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