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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今日起实施,要检查你家的数据中心了(2)

  第十二条对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专门规定,注重于安全防范与安全应急的落实情况。如安工作方案及安全人员落实情况、风险隐患堵塞情况、应急演练及设施情况、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及情况报告。

  三、《规定》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规定了检查方式、检查前要求、检查权力、检查中要求、检查后要求。

  检查方式: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督检查或者远程检测的方式进行。

  检查前要求: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监督检查通知书。

  检查权力: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营业场所、机房、工作场所;

  (二)要求监督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四)查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运行情况。

  检查中要求:

  不得干扰、破坏: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开展远程检测,应当事先告知监督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范围等事项或者公开相关检查事项,不得干扰、破坏监督检查对象网络的正常运行。

  保守检查信息: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或者远程检测,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安机关应当严格监督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落实网络安全管理与保密责任。

  制作检查记录: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由开展监督检查的人民警察和监督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签名。监督检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监督检查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作出说明;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开展远程检测,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由二名以上开展监督检查的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支持人员应当一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检查后要求:

  责令整改并复查: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存在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督促指导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发现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对象在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经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提前复查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或者收到监督检查对象提前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在复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资料存档: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存档。

  四、《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结合《网络安全法》中的处罚条款规定了在“第二章 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中涉及到的检查内容的对应处罚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