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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证明力和法律适用分析(2)

因此,A区局如果依据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对B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没有对应条款;依据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处罚,就是在用新法溯及既往,违背了法律适用原则,当属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无论是案件的定性、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任何一项都足以构成案件败诉,更何况三项同时并存,法院作出撤销的判决于法、于情、于理都是无可非议的。

【启示】

证据的证明力应当足以定性案件

本案缺少认定千日红属于药品法定身份的直接证据,使得整组证据缺少足以定性案件的证明力。定性案件是办理案件的开端,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调查思路和走向,尽管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有可能改变已经确认的案件定性,但新的定性仍然决定了进一步调查的思路和走向。案件一旦证据不足造成错误定性,后面的努力再怎么辛苦都是徒劳的。因此定性案件的证据一定要充分有力,要有直接证据足以证明。

应用最充分有力的证据定性案件

重新梳理案件调查过程获取的所有证据,可以发现,将案件定性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可能要比定性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更为准确、有力。B公司经营添加千日红的茶礼盒的行为发生在《食品安全法》修订前,此时的《食品安全法》未就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作出规定,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A区局获取的证据中,足以证明千日红属于非食品原料,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据此,用非食品原料千日红生产的茶当然属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据《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对B公司销售添加千日红的茶礼盒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罚,应该更准确一点。因此,当有多个证据可以证明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时,应选择证明力最强、最具说服力的证据依法对其定性。

新旧法衔接应切记法不溯及既往

由于A区局查处过程中适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定性、处罚,被法院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的理由就是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违法行为发生在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施行前、发现在修订施行后,或发现在修订施行前、作出处罚决定在修订施行后,是稽查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案再次提醒遇到此类问题要注意新旧法律规定的比较,哪个对相对人更为有利,切记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只有在新法的处罚轻于旧法或不再设定处罚,更有利于维护相对人权益时,才可以适用新法。

应保持与法院经常性的联系沟通

从整个案件过程,足见行政执法机关保持与法院经常性联系和沟通的重要。保持联系和沟通,不是企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无原则支持行政执法机关,而是通过信息互通,增加法院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了解,在不违背审判原则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更多地理解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办案的指导。具体到本案,如平时能保持经常性联系,诉讼时又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在一审法院判决前,A区局就可能认识到所作处罚决定的不足和缺陷,存在被法院判决撤销的可能,从而主动撤销案件,并根据已有的证据重新立案调查。(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邹晓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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