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省人民医院直线加速器机房防护改造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18-10-29 15: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原标题:对甘肃省人民医院直线加速器机房防护改造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甘肃省人民医院直线加速器机房防护改造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18)3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人民医院直线加速器机房防护改造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石家庄裕华区万达广场2号公寓2124 被投诉人: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陇兴大厦13楼1311室 相关供应商:华克医疗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相关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富街9号6幢东侧 二、投诉事项 2018年9月11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甘肃省人民医院直线加速器机房防护改造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18年9月11日进行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被投诉人拒不接受邮寄书面质疑;2、投诉人报价低于中标人却未能中标,磋商文件商务部分的个别评分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书第七条关于“接受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当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与前述规定不符,不便于供应商依法行使质疑权利,应予改正。 另外,投诉人以邮寄方式递交的书面质疑函虽然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签署(缺少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但被投诉人对该质疑未予受理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规定。故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成立,但该投诉事项不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该项目采用的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价格并非决定是否成交的唯一因素。因此投诉人的该投诉理由缺乏依据。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就磋商文件商务部分的个别评分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的投诉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不符合投诉条件。 对于投诉人在质疑时所提被投诉人发布的成交公告期限违反相关规定问题,经我机关核查,该项目成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之规定,认定投诉人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被投诉人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及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的其他投诉事项。 对于被投诉人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拒收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发出的质疑函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3日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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