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宁波分公司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罚款(2)
时间:2018-10-28 07: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在本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机关考虑到当事人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此种违法行为,充分做好当事人不配合执法调查的准备。办案人员在查办本案的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当事人被约谈后,其PC端和APP端关于商家的信息一直处于变动过程中,同一时刻PC端和APP端的信息呈现商家的不同信息,APP端能定位到买家所处地址,随即将附近的店商都显示出来,而PC端无法进行定位,有些商家信息则不会显示;若用同个账号多次进入当事人的网站,会被限制登录;同是APP端登录,前一天截图信息与后一天的截图信息也会有所区别。对此,办案人员转变“从线下到线上”的办案思路,创新取证手段,分不同时段多次询问约见当事人,在当事人在场时对当事人PC端和APP端进行截图固定证据,并立即询问当事人,防止当事人删除线上内容毁灭证据。同时,办案人员对随机抽查的9家线上经营者实地核实,以坐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排除当事人的无主观故意 当事人曾准予慈溪的一家有照无证的餐饮店入网经营,于2018年1月因未对线上商户的相关许可证予以审查被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6万元。今年5月18日,当事人被媒体曝光后,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其约谈,当事人着手进行了整改。距离当事人承诺整改不到半个月,当事人再犯同一过错。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未对线上商户塘人(奥特莱斯店)的相关许可证予以审查。2018年5月29日,该商户在APP平台上显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6月6日在APP平台上显示的商铺地址与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上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第(四)项“在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无主观故意的除外)”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处以20万元的顶格罚款。 分别定性,实施并罚 本案属于聚合性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不同的法条,但多个违法行为和事实都聚集于同一媒介或载体之上。这些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牵连,但具有事实上的关联,如是同一个当事人所为,违法行为通过同一载体实现等。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表现在:未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和审查许可证,相关许可证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又未及时更新,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不真实等,因此应分别定性、实施并罚。 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具有三点启示。一是要熟悉涉及食品安全、互联网交易平台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时更新自身的法律知识。如本案适用的《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细化和强化了网络订餐规则,让执法人员查办此类案件有法可依,也使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真正懂得自身的社会责任。 二是督促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自查自纠。目前,第三方网络平台上存在一些“影子店”“僵尸店”。本案查办以来,当事人进行自查自纠,对其线上2300多家线上商户作出下线处理,对同类网络订餐平台具有警示作用,有效规范了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的发展。 三是强化了法治宣传教育。宁波市相关媒体及市政府官方微信都对本案的查处进行了宣传报道,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为理性的认识。办案机关就此发布相关消费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订餐时,除了看线上商家的评价(或消费体验)和第三方平台上传的商家店铺照片外,还应着重查看商家食品安全档案,查看商家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查看证照上的名称地址是否相符、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登记的地址和网页上登记的地址是否一致等。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 陈佳敏 王 盈 (责任编辑:admin) |